Article 40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该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在收到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