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立法计划应当纳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