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急需用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事项应当优先列入。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相协调,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