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