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