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九条有效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