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