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特约教育督导员制度,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教育督导时,邀请特约教育督导员参与。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