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督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总督学、副总督学的设立以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配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