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支持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