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