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其他教育机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