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