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