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拒绝或者阻挠督导、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打击报复的,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