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拒绝或者阻挠督导、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打击报复的,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