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教育督导结果,以教育评价改革为引领,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提升教育质量。

教育督导结果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