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备案。

经常性督导、随访督导结果由督学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教育督导主管部门。

督导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