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对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招生、学籍、安全、卫生、师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等情况开展内部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