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督学存在国家和省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