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十六条有效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督学存在国家和省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