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和观摩教育教学、教研活动;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六)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相关负责人奖惩的建议;
(八)指导学校开展内部监督活动,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