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和随访督导。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对被督导单位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的单项或者多项事项进行专项督导。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指派督学对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随访督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