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自行组织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评估监测应当注重科学规范与结果应用,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和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