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及时给予补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