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第五章 和谐善治与乡风文明第四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健全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接受村(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