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党建引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农村集体经济充分发展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