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美乡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和美乡村工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和美乡村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