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展和美乡村工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