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开展防汛防台、交通、燃气、消防、经营性自建房、危旧农房等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农村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