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项目的建设,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鼓励将农村散坟迁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节地生态安葬地。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对公墓以外的现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