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因地制宜优化日间照料中心、助餐服务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