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第四章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因地制宜优化日间照料中心、助餐服务中心、邻里互助点、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