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巩固提升农村电力保障水平,开展配套电网改造,发展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推进农村燃气管网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