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实施集团化办学,引导优质学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乡村教师管理使用机制,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