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机制,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