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促进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按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保护乡村传统肌理,保持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对村庄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进行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鼓励依法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开设村史馆、村博物馆、乡贤馆等。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