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开展农村垃圾、污水、河塘整治,实现厕所净化、道路优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并建立管理长效化制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