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和美乡村条例/第三章 环境提升与美丽家园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开展农村垃圾、污水、河塘整治,实现厕所净化、道路优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并建立管理长效化制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