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与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