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做好国家、省级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