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地方自然风貌、特色产业、人文历史、交通廓线等编制农业农村专项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专项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城乡融合先导区、美丽乡村示范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