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人口发展、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和生态格局,加强空间营造,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突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和时代特征。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