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保持乡村特色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鼓励规划保留的自然村适度集聚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