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审批。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