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燃气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充装、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