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本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禁止销售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鼓励燃气用户购买相关燃气保险。燃气经营者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