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餐饮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定期进行燃气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供气管路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三)燃气气瓶存放液化石油气总重量一般不超过一百千克,超过一百千克时,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专用气瓶间;

(四)室内用餐场所不得放置燃气气瓶;

(五)国家和省有关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