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在本市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安装维修服务,并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将售后安装维修服务基础信息书面告知燃气主管部门。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