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燃气计量装置记录为准。符合智能计量表安装条件的既有建筑,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应当由燃气经营者免费为燃气用户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未到期的,鼓励更换为智能燃气计量表,更换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供气、用气任何一方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另外一方应当予以配合。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计量表拆装以及检定等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支付;检定误差超出法定范围的,计量表拆装以及检定等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支付,并由燃气经营者免费为燃气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