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可燃气体报警监控预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燃气管道以及设施、用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城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管道以及设施巡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跟踪整改等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