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和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保证具有稳定可靠的气源和满足调峰供应、应急供应等的气源能力储备。采用天然气气源的,气源能力储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燃气经营者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