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挠。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违法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