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违法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