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开展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