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使用人未履行保护责任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消防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