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